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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境外臺校)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