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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境外臺校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七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境外臺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