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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生
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年;
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雇主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就讀學校或語文教
學機構出具無礙課業之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