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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出國研究進修人員,須
具有審查合格之助教以上資格。並均須在原校院連續專任二年以上者為限

前項人員如係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服務義務者,應依該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