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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教師之聘期最長為三年,聘期屆滿可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外僑學校為擬續聘之外國教師申請展延聘期時,應於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
前二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聘僱合約書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辦理展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