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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對外僑學校聘僱外
國教師或展延之申請,不予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健康檢查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