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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應依僑生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含研究所)招生,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