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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