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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