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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