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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