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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在國內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得檢具國內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