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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空中大學之設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全國空中大學分布情形,提出籌設計畫設立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其校名應冠以國立或直轄市立等字。
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緣起及辦學理念。
二、學校名稱。
三、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四、學校位置、土地清冊、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五、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或學習指導中心之規劃。
六、擬設系、所、學程、組、班及附設專科部之規劃。
七、擬聘師資之規劃。
八、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九、教學方式之規劃。
十、學校經費概算。
空中大學學習指導中心所需之空間或設施,由各級學校協助提供使用時,應檢附該學校及其主管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具體載明提供之空間或設施,及有償、無償使用該空間或設施之期間、條件;其由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提供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