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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補習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補習班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補習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