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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