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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