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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