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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