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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