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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 2  款、第3 款第 4  目、第 5  條第 2  項、第 7~9、21、29、30 條、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但書、第 3  項、第 37、40、44 條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