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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資格認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為國內學分證明者,包括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證明,及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取得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
申請人修畢之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與前條第三項附表所列科目不同時,申請人應檢具授課大綱、使用教材及授課教師基本資料,經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認。
持國外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專業資格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前項之證明文件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法院或國內公證人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