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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特教學生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特殊教育學生及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隱私之申訴案件及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