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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 (市) 設置專業團
隊。但置有專 (兼) 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應於
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
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