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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
、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
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