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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