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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