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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