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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
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 (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 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