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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需
費用,並責成專款專用:
一、已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汰舊更新設備。
二、新設立之特殊教育班購買設備。
三、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實施該教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