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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任務編組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單位主管、普通班教師
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以推動
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