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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
中心、特殊教育學校 (班)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