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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直
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受聘僱之外國
人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居留簽證。聘僱許可文件及居
留簽證未核發前,補習班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