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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
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住宿生管理員:負責特殊教育學校 (班) 住宿學生之生活照顧、管理
及訓練等事宜。
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生活輔導員之職責,由其任職學校、幼稚園依前項各款
所定職責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