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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且在原學校、幼稚園繼續任職
者,仍依原有規定繼續聘任。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試用教師,且在原學校、幼稚園繼續
任職者,於其試用教師證書有效期限內,修畢相關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者,仍依原有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後,現職約僱生活輔導員在其僱用期滿前,其任職學校、幼稚
園應依其職責調整其職稱為教師助理員或住宿生管理員。
前項經調整職稱之現職約僱生活輔導員,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實際工作三年
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任職學校、幼稚園於其僱用期滿後,視實際需
要,得再僱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