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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指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鑑機構每四年為之;其辦理原則及程序準用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