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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
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