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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