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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演藝團體未辦妥登記者不得辦理演藝表演事宜,已登記者不得表演登記以
外之項目。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所組成以演藝為興趣之團體辦理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表演者,不受前項限制。但受演藝事業邀請從事營利性
表演者,其表演所得應依法辦理稅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