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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得酌收報名費,其收費標準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