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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一、設立申請書:包括名稱、地址、設立宗旨、種類及規模。
二、創辦人與主管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及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五、營運計畫:包括組織編制、人員配置、管理規章、財產清冊與經費來源及其他設施與設備。
個人、法人或人民團體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除前項規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證明。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除第一項規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或其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法人及董事或理事之印鑑證明。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社會教育機構之紀錄。
社團法人以外之人民團體申請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除第一項規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人民團體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簡歷表。
四、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具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人民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社會教育機構之紀錄。
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之章程,其內容應載明辦理社會教育機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