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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博物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員 (會計、庶務不得兼任委員
)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目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