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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與社會教育主要任務,以
推廣藝術教育,提高文化水準為目的,實施社會藝術教育,並輔導學校藝
術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