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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教育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備
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鄉鎮市立
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申
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經常費)
五、建築 (圖樣說明)
六、設備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