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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審定之社會教育教材或通俗讀物應將審定執照影印於底封面;社會教育
教具應載明審定日期、執照號數、有效期間於顯明易見之處。並均應於發
行或發售前,再檢具二份送審查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