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育廣播電台及教育電視台之主要教學節目內容如左:
一、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課程。
二、中小學輔助教學之課程。
三、教育部指定之大學教學課程。
四、一般國民之倫理道德及生活常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