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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開放運動場所、集會場所及圖書閱覽室等供民眾使用。
二、協助社區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三、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四、舉辦有益於改善社區民俗之活動。
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