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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於年度開始時,應將推行家庭教育計畫分別編列
各該學校社教機構之工作計畫內,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
終了時,應將辦理情形呈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