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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導師考核應遵照部頒「訓育綱要」、「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高級
中學公民課程標準生活規條」、「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及「國民生活須知
」等規定,並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
,依左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數,加減分數以五分
為限。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三、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四、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五、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六、其他有關德育、群育、美育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