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導師考核應遵照部頒「訓育綱要」、「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高級
中學公民課程標準生活規條」、「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及「國民生活須知
」等規定,並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
,依左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數,加減分數以五分
為限。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三、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四、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五、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六、其他有關德育、群育、美育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