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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應於次一學年度開學前三週內舉行。如為
應屆結業學生,其不及格科目之補考,應於應屆資格考驗三週前辦理。補
考之各科目成績,經與其他科目成績合併計算後,其總成績仍不合於升級
規定者,應予留級重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