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每科目學年成績未達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或經補考二次後仍未達第二十五條
之標準者,應予留級。凡學生在同一年級經留級一次其成績仍未達升級標
準者,應令其退學並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